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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作的通知

2010-06-24 12:19 推荐: 浏览: 127 字号:

摘要:   2010年6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的要求,商务部决定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

  2010年6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的要求,商务部决定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并依托政务外网建设商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根据计划要求,2010年7月9日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接入政务外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入工作目标
  
  2010年7月9日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接入政务外网。
  
  二、接入工作内容
  
  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积极与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联系,共同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配合做好接入政务外网的连通和调试等工作。
  
  请各省级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按照目标要求,协助本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做好相应的网络接入及相关配置工作(接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并组织协调计划单列市政务外网管理单位,将其商务主管部门接入本地政务外网。实现本省内相关单位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
  
  三、接入政务外网所需线路、设备及费用
  
  (一)接入带宽需求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接入带宽不低于4M。
  
  (二)设备需求
  
  接入政务外网所需边界设备,由各级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单位提供;边界内所需的防火墙和交换机等设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准备。
  
  (三)费用
  
  1、已建政务外网的地方,由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负责解决链路铺设及租用费用(含与本地政府机关不在一地集中办公的情况)。
  
  2、暂未建立本地政务外网的地方,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与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协商解决临时链路铺设及使用费用。待本地政务外网建成后,由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统一解决后期线路使用费。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同各省级政务外网节点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并组织好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接入工作。
  
  (二)完成接入工作后,请省级政务外网节点单位协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进行连通登记,以便商务部和国家政务外网工程办及时了解完成接入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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