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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西安市属地网站(论坛)、微博、 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2017-07-14 13:28 推荐: 浏览: 68字号:

摘要: 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属地网站、新媒体的运营行为,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现决定在西安属地范围内开展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1、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在西安辖区内...

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属地网站、新媒体的运营行为,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现决定在西安属地范围内开展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1、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在西安辖区内的属地网站:(1)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地),(2)‚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ƒ(3)网络接入地,(4)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2、西安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注册的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

3、中省新闻网站驻西安的频道、分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及商业网站在西安设置的频道、分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4、粉丝数量超过3万的新浪微博个人注册用户,个人证件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安辖区的;粉丝数量超过5万的新浪微博单位注册用户,账号主体证件地、办公地在西安辖区的;

5、微信公众号的注册者、管理者、使用者其中之一在西安辖区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即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二、 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备案需上传的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2、其他单位或个人登记备案需提供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身份证;

3、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相关备案登记表。

三、登记备案时间

已开通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打开“西安市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集中备案登记”的链接进行备案。

此后有变更或新注册开通的,应在变更或推送第一条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西安市网信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公示、约谈或行政处罚,必要时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运营商对其进行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2、信息上传应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完整,如填报虚假信息,西安市网信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29-86780698(工作日)

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497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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