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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用户被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可要求接入平台先赔付

2021-11-14 21:03 推荐: 浏览: 17 字号:

摘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网信办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网信办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我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对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合同等形式明确第三方的数据安全责任义务,并督促第三方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第三方产品和服务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先行赔偿。移动通信终端预装第三方产品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编辑 徐超、稿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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