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58号通知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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