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访问次数 447 添加时间: 2008-6-18 1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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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为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流而建立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联结及信息发布系统,包括我校个人、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所建立的国际互联网站、内部非涉密网站、电子论坛、BBS网站、FTP网站等。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发布,是指用户基于宣传、共享、交流、服务、娱乐等各种目的而进行的信息上网活动。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和发布。
  第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批制度。
  第五条 由网络中心进行的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发布单位(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前必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非涉密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单位(部门)内部网站的信息发布需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发布登记表》(附件二),由本单位(部门)保密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发布单位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所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确定的,应报校保密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电子邮件中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凡属以下内容的信息发布,由用户根据“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自行审定,并认真履行保密义务:1、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等的用户在网上发布、交流的个人信息; 2、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传递、转发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校保密办会同网络中心,负责对网上信息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停止其网站、电子论坛等业务。 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或信息发布人员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并组织查处。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信息发布的管理,确立信息发布保密责任人,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所属的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接受并配合校保密办组织开展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并根据要求及时删除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发现上网信息泄露国家秘密或可能泄露时,当立即向校保密办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用户,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涉密人员发布信息(包括邮件、文件传输等)应同时遵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科研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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